■专家点评
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斌。
本案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小曹,对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被继承人不管不问,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是典型的“生不养死不葬”,而曹家四姐妹作为被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扶养、照料被继承人。一方是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一方是无法定义务而付出良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小曹通过隐瞒曹家四姐妹长期扶养被继承人的事实,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继而进行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了一人继承遗产的目的,而曹家四姐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撤销可能影响其实际利益的民事裁定书,进而重新启动遗产继承。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价值:
其一,彰显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
司法确认程序在极大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因程序简化而存在可能引发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无救济则无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即特别程序的异议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特别是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以解决问题的渠道,有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自身的正当性。以本案为例,曹家四姐妹通过提起“异议之诉”,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原裁定,更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曹家四姐妹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了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本案是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
其二,实践了继承法第十四条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实体性价值。
一般来说,申请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核心焦点。本案中,小曹系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曹家四姐妹系曹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故在一般的法定继承案件中,曹家四姐妹不能直接参与继承。即便其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但实践中该条的司法适用率很低。以北京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2019年全市审理的2399件继承案件中,仅有30件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引用了该条,且仅有7件一审案件涉及到“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否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由于司法确认程序的审查范围和深度远低于民事普通程序,为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确认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是对继承法中“利害关系人”实体性价值的实践。
其三,发挥了警示“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社会价值。
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剧,“空巢老人”现象愈发严峻。就像本案中的极端情形,如果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却能当然地全面继承财产权益,不仅让十多年来扶养弟弟的曹家四姐妹心寒,也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故本案在肯定曹家四姐妹多年来的扶养付出的同时,将极大震撼并警示类似的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有“权”任性,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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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有 权 任性 五[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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