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因效益不好欠乙的工资,双方产生了纠纷,后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但在协议生效的第三天,甲单位发现乙学历造假,拒付工资,而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甲单位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但其所拖欠工资仍应当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学历造假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甲单位可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乙与甲单位的劳动关系客观存在,即便解除劳动合同,甲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就其存续过的劳动关系和乙的劳务付出向乙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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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但其所拖欠工资仍应当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学历造假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甲单位可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乙与甲单位的劳动关系客观存在,即便解除劳动合同,甲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就其存续过的劳动关系和乙的劳务付出向乙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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