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破产法明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并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实践中,一部分债务人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当日,并不能完成与管理人的交接工作,进而使得一部分债权人在未交接之前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其中也包括通过以物抵债的行为进行清偿的行为。本文将通过案例揭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也是无效的。
裁判要旨。
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个别债务的,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2月4日,黔江法院裁定受理耀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并指定天亿律师事务所担任耀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二、2015年12月25日,科航公司与耀鹏公司签订地下室工程的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179万元。
三、2015年12月31日,双方在西山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支付协议书》,约定耀鹏公司以150平米的房产产权抵偿债务179万元,由耀鹏公司负责办理产权证书。此后,科航公司一方出具收据证明,收到179万元工程款。
四、此后,破产管理人向黔西法院提起诉讼,以支付协议书属于个别清偿为由,诉请判决无效;科航公司则辩称称支付协议书,不属于个别清偿,且经调解委员会见证,不损害耀鹏公司利益,合法有效。
五、本案经黔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耀鹏公司与科航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无效。
败诉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耀鹏公司与科航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是否属于个别清偿的无效行为。笔者认为,案涉的支付协议书属于个别清偿的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条规定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若此时发生债务个别清偿,将破坏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据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必须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否则为无效行为。
本案中,第一,案涉的支付协议实质是耀鹏公司用门面房折抵其应支付科航公司的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的清偿行为,且该清偿行为仅针对科航公司,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第二,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据此,案涉支付协议虽经西山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按其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三,案涉支付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而耀鹏公司在2015年12月4日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对比可知,该支付协议签订在法院裁定受理,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时限规定。综上,案涉的《支付协议书》因个别清偿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定要及时接管债务人的公章、证照、财产等物品,并与相关人员办理相关的接管手续,以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受理后被接管前的这一段窗口期,集中个别对外清偿债务;另外,在发现债务人有个别清偿后,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二、对债务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务必要禁止个别清偿的行为,即使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亦会被确认为无效。对债权人来讲,在知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慎重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包括以物抵债协议,即使签订也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必须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否则为无效行为。本案中,第一,耀鹏公司与科航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实质是耀鹏公司用门面房折抵其应支付科航公司的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的清偿行为,且该清偿行为仅针对科航公司、向世波,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向世波辩称,耀鹏公司当时对大部分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因此本案清偿行为不属于个别清偿。向世波并未举证证明当时耀鹏公司对大部分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即使当时耀鹏公司对部分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但相对于全体债权人而言仍属个别清偿行为。因此,向世波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第二,西山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以见证人身份在支付协议上盖章,但不能就此认定该支付协议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书,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因此,即使该支付协议经西山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也并非必然合法有效。第三,从支付协议签订时间来看,该支付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耀鹏公司破产案,协议签订于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时限规定。向世波辩称支付协议让耀鹏公司受益,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并非必然无效,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无其他例外情形,也即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必须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否则为无效行为,故对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耀鹏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确认2015年12月31日耀鹏公司与科航公司、向世波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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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是否有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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