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有偿委托合同
2010年,杨某委托律所代理其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为执行回款10%,“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后杨某诉请获法院支持。2011年,就律师费支付问题成讼,生效调解书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及杨某向律所出具执行委托书。2014年,杨某向律所发终止委托通知函。律所诉请支付律师费。
二、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1、《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可约定对此排除适用。2、依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故应视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双方选择风险代理之目的,应予遵循。鉴于合同对约定解除的事由并未作出列举说明,故应按法定解除条件考量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3、生效调解书按双方意思表示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及杨某向律所出具执行委托书,应严格依此执行。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故双方均应按该生效调解书相关规定履行。判决杨某支付律所律师服务费4万余元。
三、律师说法: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委托代理合同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委托合同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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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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