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黄某听说后委托赵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赵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黄某家中。但黄某的儿子告诉赵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赵某自己处理。赵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黄某是否活着,这药黄家都应该收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赵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黄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4.答:(1)赵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黄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赵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黄某承担。
(2)《民法典》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本案中,黄某死亡时,赵某在国外,赵某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黄某已经死亡,因此赵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黄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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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本案中,黄某死亡时,赵某在国外,赵某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黄某已经死亡,因此赵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黄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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