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在要求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如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则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的救济不影响卖方对由于买方延迟付款或接收货物蒙受的损失,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达到买卖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目的,但在买方违约并拒绝履行合同时,尽管卖方依公约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法院能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等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卖方往往不愿冒将货物长期留在自己手中的风险,特别是当货物属于易于腐烂、或保存货物要支付较高费用的时候,卖方宁愿选择较为简便、快捷的办法处理货物,同时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第一,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第二,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第三,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布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理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行使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由此可见,在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另一类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这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前者是针对当事人行使的;后者是卖方直接针对货物行使的。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