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比如电器、机械设。
卖方就同一标的物和不同买方签订好几份买卖合同,也就是一物数卖,那么哪位买方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是否可以请求卖方赔偿损失?动产、特殊动产、不动产的规则是否一样。
对于动产而言: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特殊动产而言: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不动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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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家怎么办?
所有权的买家能否向卖家主张赔偿呢?
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家与卖家所签订的合同自始合法有效,卖家一物数卖,并且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买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违约行为,买家可以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请求卖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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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车卖给好几个人,谁能取得这辆车的所有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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