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但两者意义与效用又不同,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把主权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也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商业行为),公法行为享有豁免,而私法行为亦即商业行为是不能享受豁免的。这是极不合理的,因为纯粹的公法行为(不带商业利益)很难确定,只要客观需要,就可以将某种公法行为解释为私法行为。因而这种主张是对国家主权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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