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是某合伙事务所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2000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杰克支付,也遭到拒绝,理由是他已经退出事务所。他们的拒付是合理的吗?
分析:根据合伙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企业事务时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本案中该合伙事务所不得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付债务;此外,当合伙人退伙后,其对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也必须负责,因此本案中杰克拒付也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对于杰克的疏忽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产生,合伙事务所也有权要求杰克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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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合伙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企业事务时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本案中该合伙事务所不得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付债务;此外,当合伙人退伙后,其对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也必须负责,因此本案中杰克拒付也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对于杰克的疏忽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产生,合伙事务所也有权要求杰克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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