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订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因为:1、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然卖方第5批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交货。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货的各批货物均无效。从本例的情况来分析,双方买卖的各批商品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2、卖方第5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该批合同。本例卖方在第5批交货的情况,适合上述公约的第(1)点规定,因此买方仅对第五批货物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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