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提出可行性建议。
(1)自1988年3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3分)。
(2)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年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长城"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3分)。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分)。
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2分)。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案例:商标侵权2[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