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男子杨某因怀疑妻子蒲某出轨,持刀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四川巴中,男子杨某因怀疑妻子蒲某出轨,与其发生口角、抓扯,致使蒲某腰部软组织受伤后,回娘家居住,并向杨某提出离婚。
案发当天,蒲某发信息邀约杨某到其父亲家中,协商离婚事宜,杨某将家中一把尖刀藏匿于其三轮车中后,驾驶该三轮车前往。
杨某来到岳父家中后,其岳父邀请了另外两位亲戚调解二人婚姻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后,两位亲戚先行离开。
事后杨某要求带走蒲某时,遭到岳父一家人拒绝、驱赶。杨某跑到停放三轮车的地方,拿出车上的尖刀,欲再次返回岳父家时,犹豫了一下,其将尖刀放回原处后,再次来到岳父家中,欲带妻子回家。
在此期间,岳母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女儿蒲某送到邻居家中暂避。
杨某回到岳父家后,又遭到岳父一家人的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杨某一气之下,取来之前藏好的尖刀,再回到岳父家中,敲打妻子卧室的门,妻弟开门查看,被杨某用尖刀刺中右腰部,妻弟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左侧第10肋骨骨折,杨某追上妻弟,用尖刀对其进行捅刺,致使左侧胸背部皮肤、左侧面颊部皮肤软组织裂伤。
妻弟的妻子吕某随即从卧室出门查看,也被杨某用尖刀划伤右边腹部及手臂,吕某立即大声呼叫救命。
杨某往门外逃离时、岳母杨某随即出门查看,并帮吕某止血。岳父追赶杨某至屋前院坝西侧阶沿处时,杨某转身捅刺岳父上腹部一刀,岳母见状,拿起竹棒追赶杨某,追至入户路口院坝处时,杨某持刀捅刺岳母上、下腹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后经鉴定,岳母(殁年65岁)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致肝脏、腹主动脉、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岳父、妻弟身体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吕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岳父一家拒不谅解,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院)。
冲动是魔鬼!其实当杨某第一次去三轮车上取刀时,其理智还是战胜过冲动的,但奈何其理智最终还是没能站稳立场,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令人唏嘘。
本案杨某因家庭纠纷,持刀捅刺4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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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两性关系:诈骗、强奸,无奇不有[朗读]
甘肃兰州,男子魏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已婚女子张某,之后以裸照要挟多次借钱发生性关系,张某无奈之下报警
甘肃兰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儿。男子魏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找到已婚女子张某,并加为好友。之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魏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钱,截止2021年1月,魏某的借款金额已经达到6400元。
某日,魏某以还钱为由,将张某骗至自己家中,过程中,魏某不仅没有还钱,反而再次张口借钱1.3万元,张某立即拒绝。谁知魏某竟然拿出了张某的裸照,张某无奈,只能通过网贷,向魏某再次借款13000元。
没过几天,魏某打电话给张某,以将裸照发送给张某家人,公布婚外情为由,向张某索要3000元,被张某拒绝后报警。
之后,当地检察院认为,魏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16000元(3000元属于犯罪未遂),以敲诈勒索罪对魏某提起公诉。(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甘肃兰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事儿。男子魏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找到已婚女子张某,并加为好友。之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魏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钱,截止2021年1月,魏某的借款金额已经达到6400元。
某日,魏某以还钱为由,将张某骗至自己家中,过程中,魏某不仅没有还钱,反而再次张口借钱1.3万元,张某立即拒绝。谁知魏某竟然拿出了张某的裸照,张某无奈,只能通过网贷,向魏某再次借款13000元。
没过几天,魏某打电话给张某,以将裸照发送给张某家人,公布婚外情为由,向张某索要3000元,被张某拒绝后报警。
之后,当地检察院认为,魏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16000元(3000元属于犯罪未遂),以敲诈勒索罪对魏某提起公诉。(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吉林桦甸一女子参与了一起聚众淫乱后收到裸体视频要挟15000元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
吉0282刑初7号(节选)。
(山西实时资讯.案例)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被告人路某组织刘某、曹某(女)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被告人路某组织李某2、曹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体录像对曹某实施威胁,向其索要钱款1.5万元,后改为索要1万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则将裸体录像发至曹某的单位及家里,后被害人曹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
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9年6月1日,其与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路某是组织者,提议淫乱并联系了其和曹某,并让其去宾馆开房间。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与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路某是组织者,提议淫乱并联系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陈述,2017年11、12月的时候,其与路某通过“陌陌”认识并互相加了微信,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路某组织其等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其与刘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其与李某2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张其与路某等人在蜂巢宾馆时其的裸照(视频截图),以将视频发给他人为由向其索要1.5万元,后减少至1万元并陪他一夜,其报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与曹某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为寻求刺激,其组织曹某等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其组织曹某与刘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期间,其用手机录了曹某、刘某从卫生间出来的(裸体)视频;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其组织曹某与李某2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宾馆所录制的视频敲诈曹某钱款,后利用另一个微信添加曹某为好友,向曹某发送她的视频截图(裸照),向曹某索要钱款1.5万元,后减少至1万元并陪其一夜,否则将视频发给曹某丈夫及工作单位。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因敲诈勒索犯罪被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聚众淫乱犯罪事实,对聚众淫乱罪,应以自首论,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辩护人李某1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
吉0282刑初7号(节选)。
(山西实时资讯.案例)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被告人路某组织刘某、曹某(女)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被告人路某组织李某2、曹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体录像对曹某实施威胁,向其索要钱款1.5万元,后改为索要1万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则将裸体录像发至曹某的单位及家里,后被害人曹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
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9年6月1日,其与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路某是组织者,提议淫乱并联系了其和曹某,并让其去宾馆开房间。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与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路某是组织者,提议淫乱并联系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陈述,2017年11、12月的时候,其与路某通过“陌陌”认识并互相加了微信,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路某组织其等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其与刘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路某组织其与李某2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张其与路某等人在蜂巢宾馆时其的裸照(视频截图),以将视频发给他人为由向其索要1.5万元,后减少至1万元并陪他一夜,其报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与曹某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为寻求刺激,其组织曹某等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桦甸市蜂巢宾馆的房间内,其组织曹某与刘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期间,其用手机录了曹某、刘某从卫生间出来的(裸体)视频;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旭阳宾馆的房间内,其组织曹某与李某2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宾馆所录制的视频敲诈曹某钱款,后利用另一个微信添加曹某为好友,向曹某发送她的视频截图(裸照),向曹某索要钱款1.5万元,后减少至1万元并陪其一夜,否则将视频发给曹某丈夫及工作单位。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因敲诈勒索犯罪被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聚众淫乱犯罪事实,对聚众淫乱罪,应以自首论,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辩护人李某1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这都不算强奸吗?”山东威海,刘女士通过微信添加的贾某其间发生两次性关系,第三次后女方报警
“这都不算强奸吗?”山东威海,刘女士和男友分手后,一气之下就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的男子贾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在过程中,贾某偷偷拍下了刘女士的裸照。
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没过多久,刘女士和男友就重归于好。可贾某却再次约刘女士见面,她当然是拒绝了对方的请求,还对贾某说以后甭联系了。
不过,贾某手上持有刘女士的裸照,于是他以此威胁刘女士出来见面,并对刘女士说,只要这次再陪他消遣,他就删除照片,刘女士答应了。
最终,刘女士报警称被贾某强奸,但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拿妇女的裸照威胁她发生性关系,这不是强奸是什么?但其实严格来说,检察院的结论其实并没有问题?
本案中,刘女士前两次和贾某的所作所为都是自愿的,故贾某的这两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所以,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看他和刘女士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时,他是否采取了胁迫手段,并因此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
具体来说,两人进行第三次前,贾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拿裸照威胁刘女士见面,二是提出删照片的条件,让刘女士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两个行为应当分别看待。
首先,刘某拿公开裸照威胁刘女士见面的行为,的确可以称作法律上的“胁迫”手段。不过他此时胁迫的内容是要刘女士和他见面,而不是和他再次发生性关系。
其次,对贾某提出的删照片条件,然后刘女士答应的行为,其实较难认定为“胁迫”。更准确地说,这应该属于协商。
因此,检察院认为刘女士第三次和贾某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虽然贾某暂不构成强奸,但偷拍刘女士的行为一样是违法。这严重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他必须删除照片。
此外,如果偷拍的情节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偷拍他人隐私的刘某,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虽然检察院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刘女士不服该结果,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诉,更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此案告诉我们,证明犯罪是一个严肃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缺乏证据,都可能导致全案事实不成立。
“这都不算强奸吗?”山东威海,刘女士和男友分手后,一气之下就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的男子贾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在过程中,贾某偷偷拍下了刘女士的裸照。
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没过多久,刘女士和男友就重归于好。可贾某却再次约刘女士见面,她当然是拒绝了对方的请求,还对贾某说以后甭联系了。
不过,贾某手上持有刘女士的裸照,于是他以此威胁刘女士出来见面,并对刘女士说,只要这次再陪他消遣,他就删除照片,刘女士答应了。
最终,刘女士报警称被贾某强奸,但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拿妇女的裸照威胁她发生性关系,这不是强奸是什么?但其实严格来说,检察院的结论其实并没有问题?
本案中,刘女士前两次和贾某的所作所为都是自愿的,故贾某的这两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所以,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看他和刘女士第三次发生性关系时,他是否采取了胁迫手段,并因此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
具体来说,两人进行第三次前,贾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拿裸照威胁刘女士见面,二是提出删照片的条件,让刘女士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两个行为应当分别看待。
首先,刘某拿公开裸照威胁刘女士见面的行为,的确可以称作法律上的“胁迫”手段。不过他此时胁迫的内容是要刘女士和他见面,而不是和他再次发生性关系。
其次,对贾某提出的删照片条件,然后刘女士答应的行为,其实较难认定为“胁迫”。更准确地说,这应该属于协商。
因此,检察院认为刘女士第三次和贾某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虽然贾某暂不构成强奸,但偷拍刘女士的行为一样是违法。这严重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他必须删除照片。
此外,如果偷拍的情节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偷拍他人隐私的刘某,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虽然检察院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刘女士不服该结果,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诉,更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此案告诉我们,证明犯罪是一个严肃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缺乏证据,都可能导致全案事实不成立。
湖南株洲,一酒店房间内王某与两女在交易时,突遇警方临时检查从8楼跳下抢救无效死亡
湖南株洲,酒店房间内,一男两女在交易时,突遇警方临时检查,男子王某因害怕被抓,不顾两名女子的劝阻,自行推开窗户,从8楼一跌而下。砰!王某坠落至四楼商业楼顶的平台上,经抢救无效后,次日死亡。
(案例来源:湖南株洲中院)。
事后,王某的妻子、母亲、儿子将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赔702624元。理由如下:
1、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王某是“躲避”公安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逃避”公安检查。
2、酒店房间从事违法活动,酒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王某是不幸坠楼身亡,而非跳楼身亡。
5、即使王某有过错,其过错程度也明显弱于被告人。
酒店方答辩称:
1、已尽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酒店房间的窗户,均设置了1.2米以上护栏,设置了底座20公分,符合国家标准6层以上1.1米以上。推拉窗户玻璃用螺丝钉加固,限制可移动最大开窗间距在10厘米左右仅用于通风换气,限制住宿人员翻越窗户。且经消防验收合格。
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酒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王某的死亡结果。
3、本案是王某人为破坏保护设施,翻越窗户造成身亡。
4、酒店方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5、根据公安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和房间内两名女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王某系在不听劝阻后,自行翻窗跳楼身亡的。
综上,酒店方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太奇葩了,所有证据都显示,王某明明是为了逃避民警检查,而且还是在不听人劝阻的情况下,自行跳楼而亡的。其妻子、母亲、儿子竟然为了几两碎银,好意思告上法庭?这心理素质,真不一般啊!
那么从法律上讲,酒店方需要承担责任么。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酒店方是有过错,而且其过错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酒店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的。
即如酒店方认为其没有过错,则其就应当要负责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那么就推定过错成立,即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酒店方提供的照片、验收报告等证据,可以确定酒店房间的设施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因此本案中,酒店方是没有过错的,即无需承担责任。
如何看待本案王某的行为。
本案王某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两女子的劝阻无效后,仍然破坏酒店门窗设施,主动推开窗户,自行跳下去的。
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跳楼的危险性,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其应当知道其从8楼跳至4楼平台,会有生命危险,可其依然选择跳楼,故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即其要为其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均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酒店方没有责任,遂驳回王某妻子、母亲、儿子的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6元。
其实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来看,王某家人是知道丈夫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只不过是受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影响,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告上法庭,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笔赔偿的。
湖南株洲,酒店房间内,一男两女在交易时,突遇警方临时检查,男子王某因害怕被抓,不顾两名女子的劝阻,自行推开窗户,从8楼一跌而下。砰!王某坠落至四楼商业楼顶的平台上,经抢救无效后,次日死亡。
(案例来源:湖南株洲中院)。
事后,王某的妻子、母亲、儿子将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赔702624元。理由如下:
1、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王某是“躲避”公安检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逃避”公安检查。
2、酒店房间从事违法活动,酒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王某是不幸坠楼身亡,而非跳楼身亡。
5、即使王某有过错,其过错程度也明显弱于被告人。
酒店方答辩称:
1、已尽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酒店房间的窗户,均设置了1.2米以上护栏,设置了底座20公分,符合国家标准6层以上1.1米以上。推拉窗户玻璃用螺丝钉加固,限制可移动最大开窗间距在10厘米左右仅用于通风换气,限制住宿人员翻越窗户。且经消防验收合格。
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酒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王某的死亡结果。
3、本案是王某人为破坏保护设施,翻越窗户造成身亡。
4、酒店方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5、根据公安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和房间内两名女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王某系在不听劝阻后,自行翻窗跳楼身亡的。
综上,酒店方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太奇葩了,所有证据都显示,王某明明是为了逃避民警检查,而且还是在不听人劝阻的情况下,自行跳楼而亡的。其妻子、母亲、儿子竟然为了几两碎银,好意思告上法庭?这心理素质,真不一般啊!
那么从法律上讲,酒店方需要承担责任么。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酒店方是有过错,而且其过错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酒店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的。
即如酒店方认为其没有过错,则其就应当要负责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那么就推定过错成立,即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酒店方提供的照片、验收报告等证据,可以确定酒店房间的设施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因此本案中,酒店方是没有过错的,即无需承担责任。
如何看待本案王某的行为。
本案王某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两女子的劝阻无效后,仍然破坏酒店门窗设施,主动推开窗户,自行跳下去的。
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跳楼的危险性,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其应当知道其从8楼跳至4楼平台,会有生命危险,可其依然选择跳楼,故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即其要为其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均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酒店方没有责任,遂驳回王某妻子、母亲、儿子的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6元。
其实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来看,王某家人是知道丈夫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只不过是受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影响,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告上法庭,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笔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