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第十三条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第十四条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民兵条件:民兵报名条件[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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