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为防控商业与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第五条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 范文问答
- 答案列表
关于合同管理办法[朗读]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董事长。
5.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审批公司合同。
5.1.3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5.1.5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合同审核部门。
5.3.1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财务部门。
5.4.1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1负责工程和物资类有关合同(建安、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的技术部分。
5.5.2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3负责对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立项,并负责对资质、技术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资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甲方提供设备材料范围进行复核。
5.5.4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规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其它业务往来。
6.2合同的类型。
6.2.1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范文网www.fwsir.com)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合同的承办。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6.3.2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汇报,并以合同承办人为主解决。
6.3.3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6.4合同立项。
在招标/议标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计划外项目填写合同立项申请表(见附录e),按规定报批,办理合同立项手续。对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手续。
6.5合同主体的确定。
6.5.1资质审查。
6.5.1.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对方合同主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推荐结果报合同部门,合同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资质材料,承办部门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好。承办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6.5.1.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严禁只凭对方名片、介绍信或老关系、亲朋好友等冒然签订合同。资质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当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
f)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5.2确定合同主体。
6.5.2.1对每一合同项目,需要招标的,合同主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不需要招标的,承办部门至少推荐3家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价和谈判,比质、比价、比售后服务,择优确定合同主体。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配合合同部门人员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将价格降到最低后,考虑综合因素,排出先后顺序,排出的第一名确定为合同主体,可以转入合同签订程序。
6.6合同谈判。
6.6.1合同谈判由合同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承办人、法律审核、财务、合同管理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做好充分准备,承办人收集齐全与合同谈判相关的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须事先交合同部门进行审核。谈判时,先谈技术条款后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合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谈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汇报。
6.6.2谈判不成功,可以更换合同主体,按照程序继续谈判。
6.6.3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办部门拟订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拟。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人负责。
6.7.2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合同语言严谨、简练、准确。
6.7.3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6.7.4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7.5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6.8审核会签。
6.8.1合同文本实行审查会签制。合同谈判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合同谈判纪要、技术协议、工程合同预算书、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材料等资料提交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签署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见附录f)。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审核意见须及时签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办人应为审核机构预留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审核机构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工程项目、投资合同预留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6.8.3审核机构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还时,应将合同及全部资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6.8.4审核结束后,各审核机构将意见书及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连同审核意见等一并报送合同部门,由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决定不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6.8.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5.1可行性:确属于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术性: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科学真实。
6.8.5.3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技术措施。
6.8.5.4其他内容。
6.8.6财务部门审核内容:
6.8.6.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预算安排。
6.8.6.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合理;担保方式可靠。
6.8.6.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附件齐全;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8.6.4合法性: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资产所有权明确。
6.8.7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7.1条款规范合法。
6.8.8合同委员会审核内容。
6.8.8.1计划性:符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与条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6.8.8.2完整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完备。
6.8.8.3合规性: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资金来源合规。
6.8.8.4合理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签订。
6.9.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合同部门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6.9.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转委托。
6.9.3签字后的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只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档案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办部门保留副本1份,财务部门保留副本1份。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年终时将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完整移交给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应将1份副本及相关报审资料(含授权委托书)交合同部门备案,如其他部门需要时可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保密工作。
6.10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6.10.1合同订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由合同部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经鉴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传递。
6.10.2投资合同、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由合同部门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影响较大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因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实际履行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1.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卖、转让合同。
6.11.4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随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6.11.5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或异议答复应报合同部门备案。
6.11.6合同的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进度款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表》(附录g)。
6.11.7合同履行和标的物验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移交不全的,由承办部门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6.11.8合同标的物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达到约定条件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合同部门审核备案。
6.11.9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负有全部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合同部门和分管领导。
6.11.10合同价款结算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时采用审查会签制,手续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对手续不全、计算有误、资料不合规定、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11.11合同结算时,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付款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6.11.12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质保期内,加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负责追究对方的责任。
6.11.13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并及时将文件、有关情况报承办部门和合同部门。
6.1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6.12.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6.12.2公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供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效益的评估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12.3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合同部门和总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合同承办人负责向对方追偿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6.12.4合同的变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变更项目审核,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录j),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的实施。合同的解除填写合同解除审批表(见附录k),办理审批手续。
6.12.5合同变更后合同的签订,遵循前述规定。
6.12.6合同变更的审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审批权限。
6.12.7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时应签订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6.12.8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由承办部门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毕后应及时递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6.13合同纠纷的处理。
6.13.1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部门,并配合合同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6.13.2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合同部门审核、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纠纷的解决,可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
6.13.4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6.14合同管理的统计、台帐与档案。
6.14.1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在合同签订3天内将合同立项申请、谈判纪要、会签单、正本及相关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担保书等)交存合同部门。合同执行完后,交档案室备案存档。
6.14.2合同部门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登记台帐》,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登记台帐》。
6.14.3合同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6.15合同的担保。
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担保。确需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参照有关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6.16其它要求。
应当签订合同的突发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原则办理。承办人提交草案后,审核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审核事项,对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错误、遗漏与不妥,应协助承办人修改补充。突发项目合同必须在7日内按照管理内容和要求,补办合同签订手续。
6.17对合同内容的要求。
6.17.1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17.2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逐项写明,不得漏项:
6.17.2.1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账号。
6,17.2.2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应写详细,不能简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附有工程预算书。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预算书的名称相一致。
6.17.2.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工矿产品数量单位要明确,应避免使用套、组、系统等单位,否则应附有详细清单,必须注明产品包装标准,产品质量应注明符合国标的具体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具体数据,不应含糊写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和内容,并有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6.17.2.4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6.17.2.4.1合同价款或酬金应具体并计算准确,大小写应一致,数字书写清楚并正确无误;合同价款或酬金的范围应明确,不应保留可追加价款或酬金的条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项,一般应附有计算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变更,不得追加任何费用,如有合同变更,执行本办法6.12条。
6.17.2.4.3签订合同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5%,质保期不少于1年,确需减少质保金额或缩短质保期限的,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6.17.2.4.4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仲裁、诉讼管辖地为本公司所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17.2.5.1合同应注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时间。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应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开、竣工日期、交工验收办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资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矿产品合同履行应注明验货期限,履行地点一般应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注明货物运输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
6.17.2.6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笼统的用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处理等代替。
6.17.2.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出现后,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18检查与考核。
6.18.1检查。
6.18.1.1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管理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8.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办法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于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对于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6.18.2.2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内容、程序与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相关支持性文件。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董事长。
5.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审批公司合同。
5.1.3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5.1.5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合同审核部门。
5.3.1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财务部门。
5.4.1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1负责工程和物资类有关合同(建安、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的技术部分。
5.5.2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3负责对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立项,并负责对资质、技术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资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甲方提供设备材料范围进行复核。
5.5.4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规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其它业务往来。
6.2合同的类型。
6.2.1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范文网www.fwsir.com)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合同的承办。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6.3.2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汇报,并以合同承办人为主解决。
6.3.3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6.4合同立项。
在招标/议标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计划外项目填写合同立项申请表(见附录e),按规定报批,办理合同立项手续。对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手续。
6.5合同主体的确定。
6.5.1资质审查。
6.5.1.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对方合同主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推荐结果报合同部门,合同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资质材料,承办部门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好。承办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6.5.1.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严禁只凭对方名片、介绍信或老关系、亲朋好友等冒然签订合同。资质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当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
f)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5.2确定合同主体。
6.5.2.1对每一合同项目,需要招标的,合同主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不需要招标的,承办部门至少推荐3家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价和谈判,比质、比价、比售后服务,择优确定合同主体。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配合合同部门人员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将价格降到最低后,考虑综合因素,排出先后顺序,排出的第一名确定为合同主体,可以转入合同签订程序。
6.6合同谈判。
6.6.1合同谈判由合同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承办人、法律审核、财务、合同管理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做好充分准备,承办人收集齐全与合同谈判相关的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须事先交合同部门进行审核。谈判时,先谈技术条款后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合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谈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汇报。
6.6.2谈判不成功,可以更换合同主体,按照程序继续谈判。
6.6.3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办部门拟订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拟。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人负责。
6.7.2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合同语言严谨、简练、准确。
6.7.3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6.7.4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7.5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6.8审核会签。
6.8.1合同文本实行审查会签制。合同谈判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合同谈判纪要、技术协议、工程合同预算书、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材料等资料提交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签署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见附录f)。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审核意见须及时签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办人应为审核机构预留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审核机构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工程项目、投资合同预留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6.8.3审核机构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还时,应将合同及全部资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6.8.4审核结束后,各审核机构将意见书及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连同审核意见等一并报送合同部门,由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决定不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6.8.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5.1可行性:确属于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术性: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科学真实。
6.8.5.3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技术措施。
6.8.5.4其他内容。
6.8.6财务部门审核内容:
6.8.6.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预算安排。
6.8.6.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合理;担保方式可靠。
6.8.6.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附件齐全;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8.6.4合法性: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资产所有权明确。
6.8.7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7.1条款规范合法。
6.8.8合同委员会审核内容。
6.8.8.1计划性:符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与条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6.8.8.2完整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完备。
6.8.8.3合规性: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资金来源合规。
6.8.8.4合理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签订。
6.9.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合同部门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6.9.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转委托。
6.9.3签字后的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只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档案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办部门保留副本1份,财务部门保留副本1份。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年终时将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完整移交给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应将1份副本及相关报审资料(含授权委托书)交合同部门备案,如其他部门需要时可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保密工作。
6.10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6.10.1合同订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由合同部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经鉴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传递。
6.10.2投资合同、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由合同部门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影响较大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因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实际履行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1.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卖、转让合同。
6.11.4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随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6.11.5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或异议答复应报合同部门备案。
6.11.6合同的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进度款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表》(附录g)。
6.11.7合同履行和标的物验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移交不全的,由承办部门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6.11.8合同标的物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达到约定条件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合同部门审核备案。
6.11.9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负有全部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合同部门和分管领导。
6.11.10合同价款结算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时采用审查会签制,手续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对手续不全、计算有误、资料不合规定、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11.11合同结算时,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付款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6.11.12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质保期内,加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负责追究对方的责任。
6.11.13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并及时将文件、有关情况报承办部门和合同部门。
6.1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6.12.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6.12.2公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供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效益的评估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12.3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合同部门和总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合同承办人负责向对方追偿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6.12.4合同的变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变更项目审核,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录j),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的实施。合同的解除填写合同解除审批表(见附录k),办理审批手续。
6.12.5合同变更后合同的签订,遵循前述规定。
6.12.6合同变更的审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审批权限。
6.12.7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时应签订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6.12.8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由承办部门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毕后应及时递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6.13合同纠纷的处理。
6.13.1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部门,并配合合同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6.13.2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合同部门审核、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纠纷的解决,可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
6.13.4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6.14合同管理的统计、台帐与档案。
6.14.1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在合同签订3天内将合同立项申请、谈判纪要、会签单、正本及相关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担保书等)交存合同部门。合同执行完后,交档案室备案存档。
6.14.2合同部门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登记台帐》,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登记台帐》。
6.14.3合同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6.15合同的担保。
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担保。确需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参照有关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6.16其它要求。
应当签订合同的突发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原则办理。承办人提交草案后,审核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审核事项,对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错误、遗漏与不妥,应协助承办人修改补充。突发项目合同必须在7日内按照管理内容和要求,补办合同签订手续。
6.17对合同内容的要求。
6.17.1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17.2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逐项写明,不得漏项:
6.17.2.1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账号。
6,17.2.2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应写详细,不能简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附有工程预算书。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预算书的名称相一致。
6.17.2.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工矿产品数量单位要明确,应避免使用套、组、系统等单位,否则应附有详细清单,必须注明产品包装标准,产品质量应注明符合国标的具体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具体数据,不应含糊写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和内容,并有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6.17.2.4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6.17.2.4.1合同价款或酬金应具体并计算准确,大小写应一致,数字书写清楚并正确无误;合同价款或酬金的范围应明确,不应保留可追加价款或酬金的条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项,一般应附有计算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变更,不得追加任何费用,如有合同变更,执行本办法6.12条。
6.17.2.4.3签订合同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5%,质保期不少于1年,确需减少质保金额或缩短质保期限的,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6.17.2.4.4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仲裁、诉讼管辖地为本公司所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17.2.5.1合同应注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时间。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应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开、竣工日期、交工验收办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资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矿产品合同履行应注明验货期限,履行地点一般应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注明货物运输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
6.17.2.6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笼统的用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处理等代替。
6.17.2.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出现后,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18检查与考核。
6.18.1检查。
6.18.1.1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管理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8.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办法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于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对于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6.18.2.2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内容、程序与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合作办学合同。
2.对外投资合同。
3.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合作办学合同。
2.对外投资合同。
3.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而开展的所有项目与受赠方或合作对象订立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立项要求。
1.项目经办人需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一般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4.贯彻项目问责制。项目经办人要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基金会办公室领导初审。
三、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2.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承办部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收到送审文件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理事会领导审阅。
3.项目经办部门对合同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使合同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不认真对待法律部门建议,致使合同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4.法律部门对合同中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了合同谈判和签约进程;法律审查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查后,由基金会报理事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2.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基金会及合作对象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需几个单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会领导协调公司领导指定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协调。
3.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基金会办公室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部门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3.通过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法律部门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交基金会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八、附则。
1.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一、立项要求。
1.项目经办人需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一般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4.贯彻项目问责制。项目经办人要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基金会办公室领导初审。
三、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2.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承办部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收到送审文件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理事会领导审阅。
3.项目经办部门对合同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使合同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不认真对待法律部门建议,致使合同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4.法律部门对合同中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了合同谈判和签约进程;法律审查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查后,由基金会报理事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2.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基金会及合作对象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需几个单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会领导协调公司领导指定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协调。
3.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基金会办公室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部门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3.通过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法律部门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七、合同的管理。
1.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交基金会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八、附则。
1.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