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跟附期限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两个:1、本质上的区别:附条件:条件永远是不确定的,不一定发生.附期限:期限一定到来,或者说某事件一定发生,其实就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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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案例[朗读]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copy人百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甲父死亡是“附期限”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有几种区分方法的,简单的可以从“时期”和“到来”来判断.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以及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的为条件;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和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的则是期限.就上面的例子来说,就甲会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而言,甲是否会与丙结婚已经是是不确定的,能否在3个月内成婚更是不确定的,“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因而是“附条件”;但是就甲父死亡而言,虽然甲父不知道何时会死亡,但是甲父死亡是一定的,“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但是两份协议都应该是“已成立但未生效”。
律师解答:两者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您好,根据1、2两个的案情描述,两个案件都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这就是一个附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