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处置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划进行了安置的。
(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十一)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十二)非户主申请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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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县城个人建房哪些情况不会被批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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