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在某公司任职,从事市场拓展、推广工作,工作期间在办公室闭门打牌被公司发现。其后刘某主动反省并向公司承认错误。据查该公司章程中规定打牌等行为属违反劳动纪律,为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规定员工有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辞退处分。公司仍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做出处理决定,将刘某开除。刘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刘某能否获得赔偿金。笔者认为该案中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应获得赔偿金,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刘某的行为只具有一般违规性。刘某从事的是市场推广方面工作,该岗位职责与一线车间员工明显不同。一线生产员工的离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显然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刘某工作内容更多的是人际关系的活动,打牌时闭门的行为证实其非刻意追求对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且其在被查获后能够主动认错,在打牌行为对其本职工作影响不大的前提下,宜认定为一般性违规行为。
第二,公司章程未将打牌行为列入辞退范围。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案公司章程中明确将打牌列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范围,且认定违反劳动纪律属一般违纪行为,辞退只适用于员工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打牌行为不在辞退范围之内。且公司不能就打牌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进行举证,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应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形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的、破产或重整、劳动者非因待遇减免不愿续订、企业关闭、劳动者因伤病等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岗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的支付与经济补偿不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赔偿金制度提高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本案中,由于公司章程未将打牌列入辞退情形,公司仍以打牌为由将刘某辞退,属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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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牌被开除能否主张赔偿金[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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