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一)倾销存在。
(二)损害存在。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二、调查程序
(一)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
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
初步裁定是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为了防止价格承诺的滥用,进口国调查机关只有在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之后,才能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接受出口国政府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无论是倾销或损害,只要其中一项做出否定性初步裁决,即可确定不存在倾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如果初步裁决结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进口国调查机关可与出口商及出口商所属政府就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反倾销调查也可随之中止。
(二)最终裁定。
在肯定性初步裁定基础上,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被诉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做出最终裁定。最终裁定是在初步裁定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在程序和要求上都更加严格。如果是肯定性裁定,则实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措施。如果是否定性裁决,则调查工作立即终止。
(三)行政复审。
所谓行政复审指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审查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的履行。任何一个反倾销行为都会牵涉到许多利害关系方,为了使不同利害关系方的正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裁定,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制度。行政复审包括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期中复审、期终复审等。
1、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当某一成员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该成员国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同时,与本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该根据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申请立即进行审查,确定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在进行审查期间,不能对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调查机关可要求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对此提供担保,用来保证一旦审查结果确定构成倾销时,能够自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其反倾销税。同时,各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复审。
2、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时,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主管机关认为合理或假如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主管机关应当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在有授权时,可以主动发起。”。
3、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指反倾销税自征收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时间,除非能够证明中止征税还可能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五年期满前,企业可以提出复审,通过复审取销反倾销措施,降低税率。在此五年限期内,调查主管机关也可以自行进行复审。国内产业和产业代表的复审请求应该在五年期限到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如果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征收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和再度发生,则可以继续征税。
4、对有关因素变化后的复审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由于某个因素发生了变化,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应对是否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应符合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任何复审都应该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四)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出口方对进口方调查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司法审议是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反倾销协议》中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方再次申诉的机会,充分保障其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权力的滥用。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每一成员方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均应设有司法、仲裁和行政裁判庭进行司法审议的程序,以迅速审查与反倾销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司法、仲裁、行政裁判庭应独立于该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
从目前国际司法的实践来看,司法审议仅仅审查反倾销调查与裁决的程序性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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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及其调查程序[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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