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张先生入职某金融公司,担任电商渠道部总监,月工资2万元。2018年6月,金融公司以张先生5月份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指纹考勤记录,5月份张先生仅2天有完整考勤,10天上午或下午只有一次考勤,其余均无考勤及请假记录。
对此,张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万元。审理中,张先生否认存在旷工,并表示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因此不能每日按时指纹打卡。同时他主张金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事先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
对此,金融公司辩称,虽未通知工会,但张先生严重违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已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未通知工会仅仅是解除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违法解除情形,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融公司以张先生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亦未在张先生起诉前予以补正,故金融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万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应事先通知工会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依最高院相关解释,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其最基本的使命之一。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权力的行使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主张权力的行使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分为三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行使解除权,事先通知工会责无旁贷。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证据留存,如快递单、通知书、盖有工会公章的回执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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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员工未通知工会,被判赔偿7.8万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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