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该保险标的的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通过对房屋财产的估价确定的,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财产在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就是保险价值。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内,根据投保人对该标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愿望,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因为房屋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房屋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的房屋财产的实际价值。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也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但是,由于房屋财产数量大、价格变动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将财产在投保时逐一正确估价,也不可能随时将财产变动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三种情况:
1、足额保险。
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房屋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在足额保险中,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应随时注意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使之与市场价格相符。足额保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保险,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标的价值,可得到完全的保护,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能够按实际损失得到十足的赔偿。
2、不足额保险。
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自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只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比例赔偿。《保险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额保险可能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发生,也可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某种特定因素的出现而产生,通常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1)被保险人企图节约保险费支出,自愿承担部分风险。
(2)由于房屋财产价格上涨,未及时调整保险金额,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
(3)保险人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工作,硬性规定投保金额必须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自己须承担部分损失。
3、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大于房屋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也有三种:
(1)由于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补偿,即因投保人的恶意所致。
(2)由于投保人不了解市场行情,过高地估计了财产的价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如市场价格的浮动等所致。对于超额保险,如前文所述,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由于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因此准确估计房屋财产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当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付;如果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若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组成部分的市场价格和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损失金额50元以下的免赔。保险房屋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有效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二、房屋保险赔偿如何处理
所谓房屋保险赔偿的处理,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和保险人的理赔。
当保险标的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要求对被保险人来讲就叫做索赔。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无非就是在损失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因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索赔的程序是:
1、发出出险通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险人有通知的义务。
2、被保险人应设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法规定,保险的房屋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险人有施救的义务。
3、等待接受检验。被保险人应保持损失现场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险人的检验。损失现场是否完整,将影响损失金额的理算和保险人责任的确认。
4、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不同的险种所要求的索赔文件有所不同。索赔文件一般包括:保险单、原始单据。如企业帐册、房屋产权证等。保险事故情况报告书、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5、领取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一经双方确认,被保险人即可领取赔偿金。但当赔偿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者追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合同对保险的索赔时效也有一定的规定。房屋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有关单证,或者从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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