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较为多发的出资纠纷之一,不但严重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更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我们主要讨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
对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是确认是否有出逃公司财产的行为。股东抽逃的公司财产泛指股东从公司抽逃的各种财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公司还是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的存在,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然,公司的债权人要查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并非易事。尤其是在公司内部人员(控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与抽逃出资股东沆瀣一气的情况下,更是存在公司的债权人与抽逃出资阵营之间的巨大信息落差。因此,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格外注意搜集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类信息。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其所有权由公司依法独立享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为预防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立法确认了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对其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股东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抽逃出资的金额为限。因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亦应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抽逃出资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抽逃出资股东有可能既不积极清退财产,又拒绝或者怠于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而受控制股东的高压控制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也有可能不敢对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抽逃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股东将抽逃财产完璧归赵。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语焉不详。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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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抽逃资金的股东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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