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翁某于2009年4月1日入职某电器公司。2016年2月,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了《关于<员工行为规范>的说明》、《员工行为规范(2016版)》,并对发布行为进行了公证。《员工行为规范(2016)》附件五为亲属关系诚信申报承诺书,要求员工主动申报与美的集团及外部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员工存在的亲属关系,并具体列明了亲属关系的情形;未主动申报前条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翁某知晓该规章制度,并每年填写承诺书。
2017年4月,公司经调查发现翁某未如实填写承诺书,隐瞒了其父亲在供应商江太粉末公司工作的事实。电器公司找翁某谈话,希望翁某如实申报,但翁某否认其存在不实申报的行为。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4月26日以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翁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翁某的仲裁请求。翁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基于经营环境、秩序的构建以及对员工诚信的要求,规定内部申报亲属关系并不违法。从翁某与电器公司谈话看,翁某在填写申报表之前就已经知晓其父亲在供应商工作的事实且工作已超过一年,但其在填写申报表时并未将该情况如实填写,属于明知故犯,且在公司找其谈话时无悔改之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工会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意见、公证书等,证明了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翁某关于小天鹅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员工行为规范》应附内部亲属关系诚信申报承诺书,明确公司为创造良性的经营环境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工作氛围,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内部亲属关系申报制度。申报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亲属以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即本案中所涉行为在小天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未主动申报的后果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可采用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因直接关乎劳动者就业劳动的基本权利,故而也是用人单位最应慎用之措施。从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事由来看,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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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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