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耄耋老汉,经历了两桩婚姻。第一桩婚姻,按民间风俗,男女双方摆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老汉离家出走,又同另一位女子登记结婚并领了结婚证。杳无音讯多年后,老汉携第二任妻子回到老家,因征地拆迁名下拥有一套安置房。老汉去世后,由于存在两桩婚姻,使他名下的安置房归属争议无法平息。最终,第一桩婚姻所生女儿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老汉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无效。
那么,摆酒和领证的婚姻,究竟哪桩有效。
一审判决:事实婚姻未补登记无效
2015年4月,郑维国走完自己81岁的人生。姜雨婷因没有生活来源,身体每况愈下,郑维国名下的一套安置房便成了她赖以生存的唯一基础,于是她提出要继承郑维国名下的安置房。袁雅静的女儿郑子涵认为,父亲郑维国与母亲袁雅静结婚在先,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在当时的农村,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而父亲与姜雨婷骗取结婚证,已构成重婚,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姜雨婷自然不是父亲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因双方争执不下,姜雨婷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郑维国名下的这套房屋享有继承权。
姜雨婷有没有资格提起继承诉讼,以及继承诉讼将如何判决,直接取决于姜雨婷与郑维国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郑子涵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郑维国与姜雨婷骗取结婚证,已构成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宣告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郑子涵向法院提交了当地社区居委会于2014年9月出具的证明,证实袁雅静与郑维国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雅静与郑维国从1962年起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子女,且经过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曾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然而,依据婚姻法第8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袁雅静与郑维国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袁雅静也陈述其与郑维国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因双方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且郑维国已经过世,袁雅静及郑维国是否认为其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均无法确认。郑维国与姜雨婷于2009年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婚姻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规定,故郑维国与姜雨婷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2016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子涵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宣判前的2015年12月,姜雨婷也因病去世。对于她与郑维国的婚姻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她未等到法院的判决就离开了这个世界,对最终的结果也永远不会知道。
再审判决:登记婚姻在后有证也枉然
一审判决后,想到父亲与母亲虽然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与姜雨婷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如今法院也认定父亲与姜雨婷的婚姻有效,再且父亲与姜雨婷也都已去世,郑子涵心中虽然不服,但不想再纠缠下去,也就没有提出上诉。
她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谁知,律师在听到郑子涵的介绍后,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建议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8月,成都中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郑子涵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再审中,郑子涵称,母亲袁雅静与父亲郑维国1962年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持续至2008年当地拆迁,双方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郑维国死亡后袁雅静的继承权也是法律上确认的。姜雨婷与郑维国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而取得结婚证,不具有合法夫妻的法律地位,并构成重婚。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故郑子涵作为郑维国的亲生女儿,诉请宣告姜雨婷与郑维国的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在案证据显示,郑维国与袁雅静于196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郑维国与袁雅静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该事实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即已为双方当事人设立了明确的身份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更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维国死亡前与袁雅静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解除,故应当认定该事实婚姻关系在郑维国死亡前一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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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实婚姻撞上登记婚姻[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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