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1,中国专利局首先应先对王某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和实质性的初步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另依据专利法28条和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是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日的邮戳为申请日.因此本案应认定王某申请在先。
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应有以下两个方面:
a,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具体包括:①请求书的格式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②说明书及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③是否有摘要;④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无委托书;⑤申请费是否已缴纳;⑥是否符合单一性申请原则。
b,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具体包括:①是否用于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③是否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④是否有权申请专利;⑤申请人是外国人时,是否有资格在我国提出申请,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3,针对本案例会出现两种处理情况:
a,如王某的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和其他形式,实质的要求,授予专利权。
b,如果王某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其他形式,实质的要求,驳回专利申请;再审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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