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主体
一般认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对于撤销之诉的原告,无疑是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这一点各种学说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论。但是,对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各国判例与学说对此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来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只是对我国的有关规定加以介绍和评析?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任何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是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由此可见,最高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或受益人,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该规定不无道理,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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