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以fob术语成交。合同具体规定了水分、杂质等条件,并且规定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证明作为最后依据。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买方(b)必须于8月派船只接收货物。但是b公司并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向a公司索赔。a公司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b公司支付因延误时期而由a公司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一直到争议发生后仍然是完好的,并未发生虫害。
问题:①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②a 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因延误时期而增加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是否成立,为什么?③b 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①在正常情况下,以fob术语成交,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本案中,由于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所以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②能成立。因为在fob术语下,由买方指派船只,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装运港,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③不能成立。有两点原因,第一,在本案中,由于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因此自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负担,与卖方无关。第二,合同规定,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直到争议发生时,仍然是完好的,未发生虫害。那么就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因此,该案的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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