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海南某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旅业公司”)系1992年9月注册成立,主营:酒店、旅游开发服务、娱乐、旅游用品等项目,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2,724.3万元。公司股东分别为海南省某华侨农场(下称“华侨农场”)、海南省某服务中心、海南省某开发建设总公司、琼中某旅社、海南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吉林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银行清算组、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个人股。分别占总股本46.75%、2.18%、3.10%、0.67%、2.06%、5%、18.86%、4.72%、16.67%。公司住所地是海口市华信路3号。
旅业公司成立至目前,唯一资产是一栋楼房经营宾馆,根据某市价格认证中心2003年2月28日评估报告,该楼总价值为38,400.000.00元。由于旅业公司的债权基本上无法收回,而其负债总额已达38,793,233.61元,因此,旅业公司的净资产应为38,400,000.00元-38,793,233.61元=-399,223.61元,整体资产状况属于资不抵债(2004、2005年度财务年度报告均没有提出来,但该两年按财务规定必须提资产折旧及相关土地使用费,房屋建筑税收、费用等,预计两年为700万元左右,其净资产就应为-7,399,233.61元)。
由于旅业公司的唯一资产宾馆装修陈旧、经营困难,已无力支撑企业的正常运转,2013年2月1日,旅业公司已将宾馆承包给个人经营,期限五年。旅业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仅有少量的承包金收入(支付部分人员工资及欠承包人的旧存欠款)。因此,旅业公司必须通过重组以获得新生,否则只能进行破产清算。通过股权转让,国有股权可以部分变现,最大程度收回损失,而不再贬值。
该公司唯一的资产宾馆楼因债务纠纷,已于2002年11月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03年经海南物质市场拍卖而流拍,(拍卖底价为3200万元)华侨农场多次找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议未果。
嗣后,由于拍卖宾馆楼涉及土地使用权,因旅业公司超过法定期限仍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结合国土部门的意见,已不能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宾馆楼的使用权不具备依法转让的法定条件。因此,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执行一案,该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宾馆楼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旅业公司再继续维持下去,资产状况只会一天比一天差,国有股权只有不断地贬值,尽快转让国有股权是当务之急。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旅业公司遗留的历史问题,全面保护国有大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鉴于旅业公司现有资产难以清偿到期债务,严重缺乏清偿能力,华侨农场经请示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出让其持有的旅业公司全部股权的方案,转让股权的收入主要用于农场的扩大再生产,且旅业公司还继续经营,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华侨农场特委托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对其转让股权的事宜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评估和具体的操作。
【律师代理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鉴于旅业公司属非上市公司,其股份的转让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该股权公开挂牌出让,以评估的价格为最底价,并将旅业公司的基本信息向社会披露。2016年6月1日在海南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所”)的主持下公开、公正地向社会挂牌拍卖,2016年7月11日竞买人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取得了本次交易46.75%的法人股(5948.7万股)。2016年7月14日,由于受让人在交易所的主持下签订合同时,提出了与本次交易无关的条款,即要求华侨农场在合同中确认评估报告基准日前后的超越评估报告之外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华侨农场承担,导致该华侨农场与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自2016年7月至9月六次谈判失败。就竞买人提出的要求,我所认为:1、是受让方因违反了与交易所签订的竞买合同导致谈判交易失败,交易所应依法按合同约定处理;2、至于评估报告中是否向受让方提出的具有虚假成分,因由受让方提出法律事实,经报有关部门确认后才能确定;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依照《拍卖法》和“拍卖交易规则”在合理的期限内签订有关协议,否则,应由违约方承担导致未成交的法律责任;4、本次公开拍卖交易受让方应遵循交易规则,履行有关成功竞买后确认的支付转让款项的义务;5、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就此股权转让事项所涉及的主要条款进行磋商签订有关条款,至于其他与华侨农场的股权转让事项无关的如旅业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在双方谈判范围之内;6、受让方先提出由华侨农场承担旅业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的条款,导致双方无法签订转让合同的结果应由受让方承担。
【案件结果概述】。
在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半年的谈判,于2016年1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双方争议的条款通过设定特别条款的方式予以解决,达到了受让方控股旅业公司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将股权转让分为两种,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后者设计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问题,由于公司具有的人合特点,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首先,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只有二分之一同意不行;过半数是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也就是表决权按人数确定,不论出资多少,每人一票。其次,经过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一般是指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有股东优先于公司外的人受让该股份,如果是两个以上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此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最后,如果同意转让的人数没有过半,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说明;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拒付价款。
拍卖交易可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我国拍卖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和强有力的违约赔偿制度,规定买受人违约,拒不接受标的或拒付价款的,拍卖人没收保证金,并可对标的再次拍卖,违约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全部佣金和两次拍卖的差价,从而有效避免了买受人违约现象;而其它交易方式受《合同法》调整,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案例评析】。
本次交易是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受让人通过法定程序已成交,且签署了书面《确认书》,并将款项全部支付到交易所,转让合同是否签约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完结。
依据《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9条、《海南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第24条、第29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竞买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签约,竞买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法按照规定对竞买人违约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法律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转让规定中一些不完备之处,需要在立法、修改过程中逐步完善。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律师为海南某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