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援引实际案例,对劳动仲裁实务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张土豆”入职“不忽悠”。
“张土豆”是“不忽悠理财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18日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5年10月29日,张土豆终于感觉到自己似乎被忽悠了,一纸诉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不忽悠理财公司支付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将张土豆的申请书和证据送达了不忽悠理财公司,不忽悠理财公司的老总“钟湖游”接到相关文件后立即找到张土豆进行了“恳切”的长谈,张土豆被老板的推心置腹所打动,办理了撤诉。然而,一切都是套路!张土豆撤诉之后,不忽悠理财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土豆经过漫长的等待,于2016年8月10日再次起诉,要求不忽悠理财公司支付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土豆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要点”。
要确定张土豆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得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公司差额的时效起算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可保护的期间段以及诉讼时效中断说起。
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起算点。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中,如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时间点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入职后一个月还没有签合同,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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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中断[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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