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安与朱玲同在某纸板厂工作,二人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子女判给朱玲。2002年1月,两人在厂教育科因抚养费问题发生口角,最后扭打在一起,朱玲被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另外,两人在扭打中还打碎了教育科两块玻璃。纸板厂经调查研究后决定:(1)双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各罚50元;(2)赔偿所损坏的玻璃,各出20元;(3)赵吉安承担朱玲医疗费、误工费的60%,朱玲自负40%。赵吉安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纸板厂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纸板厂的决定不完全正确。纸板厂作出赵吉安和朱玲在岗期间打架,违反劳动纪律,各处50元的罚款处分以及赔偿被打碎的玻璃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由赵吉安支付朱玲的医疗费是不正确的,这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无权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赵吉安对纸板厂前两项的申诉,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告知赵吉安就医疗费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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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47[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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