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2)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
答:(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同意,因为公司是为了完成订单而加班加点,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劳动法》第41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案中某服装公司未征得姚某同意即决定加班加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2)某服装公司除违反加班加点程序上的规定外,也违反了加班加点时间上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服装公司决定每日加班4小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以拒绝加班加点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正当理由,公司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而该解除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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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17[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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