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蒙山县退休职工老岑因病去世。老岑退休后,一直由其侄子岑某照顾,直至去世。期间,岑某多方努力却始终联系不上老岑的女儿张某,而张某也没有主动回家照料亲生父亲。老岑生前饮食起居全靠岑某照料,特别是其最后病重卧床的两年多时间,几乎就靠岑某给予临终关怀,以至于老岑的后事都由岑甲一手操办。老岑去世后,留下了一笔14万多元的抚恤金,此时张某忽然出现,并和岑某为抚恤金分割问题发生了分歧。2018年8月29日,岑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其纠纷。调委会及时对纠纷开展了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分配问题,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女儿,是否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配?侄子不是第一继承人,如何分配这笔死亡抚恤金才能公正平等。
调解员经走访村里的老人及知情者得知,岑某多年来一直给予老岑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老岑大病卧床两年,岑某都始终坚持亲自照顾老人,待老人亲如亲父。老人去世,也是岑某忙前忙后料理后事。村里人都认为虽然按照《继承法》,张某是第一继承人,但岑某辛辛苦苦照顾了老人8年,他的孝行也应该值得提倡和补偿。而岑某也认为,张某虽是第一继承人,但一直以来没有半点联系,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与老人基本没有什么来往,直到老人去世后才联系上。而自己,多年来含辛茹苦照顾老人,理应拥有抚恤金分配的大份额。而张某则一直坚持自己是第一继承人,抚恤金应该由她自由分配?
对此,调解员指出:“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其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由于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请你们慎重考虑,虽然法律无情,但亲情尚在。”听了调解员的话语,自知理亏的张某率先表态,愿意把抚恤金中的4万元作为岑某对老人这些年的照顾的补偿。但岑某觉得亲情不能就这样简单计算,更别说就算请个护工也不止这个数额了,因此非常不同意。
为此,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单独与当事人谈话,让他们首先考虑岑某与老岑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与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争取合理分配,既要体现公平合理,又要体现抚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侄子岑某继承抚恤金8万元整,作为这些年照顾老人的费用。二、张某另外付给岑甲1万元,作为安葬父亲的丧葬费用。即:岑某拥有抚恤金中的9万,剩余的金额全部归张某所有。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难点在于逝者没有留下遗嘱,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没有尽赡养义务亲生女儿,一方则是照顾老人长达八年之久的侄子。在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前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纠纷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充分掌握了案件相关情况;同时能够非常熟练地运用继承法相关法律条文,利用社会道德和风序良俗感化当事人,从而顺利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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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岑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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