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劳动法性质方面,西方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尤其是英美法系;而中国劳动法的公权力介入较强,公私兼具,趋向公法性质,国家管制较强。
其次,在调整对象方面,西方调整的劳动关系包含了雇佣关系;在我国,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民法调整,不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列。
第三,在劳动合同方面,西方雇工与雇主不必须签订雇工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无劳动合同,可单方随时随地解除;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备程序,解除合同时有一定的要求,不能单方随便解除。从劳动合同的订立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和期限,报酬和社保等基本要素,在合同订立期限方面,对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而西方认可口头和书面的劳动合同形式,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在处罚条款方面,外国劳动法处罚条款,从其立法形式上看,比较系统和完备,综合性的劳动法典和单行劳动法规都有处罚条款;处罚严厉,实行从重原则;处罚规定全面,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注重经济处罚。而我国劳动法许多重要的劳动法律文件无处罚条款,削弱了劳动法的效力、权威和严肃性;有规定的对责任形式、处罚数额程度都无明确规定,使得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在处罚手段上往往只注重行政责任形式。
第五,在福利、保险方面,西方对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带薪休假的态度是非强制性的,雇工可以与雇主协商;但在我国,用人单位必须缴纳上述保险,法定休假日不得安排工作。
第六,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西方的解决方法是先向政府机构投诉,然后再起诉;而我国的解决方法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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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劳动法的差异在哪些地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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