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1998年9月1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谢某每月工资800元。谢某的工作主要是销售某产品。1998年10月1日是国庆节,公司为答谢常年客户,决定向常年客户附赠赠品。谢某负责送赠品工作,但谢某工作懈怠,未按公司规定将赠品送交一些常年客户,致使12个常年客户未收到赠品。公司发觉后,以违纪为名扣发了谢某9月、10月的工资1600元。谢某即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在监察机构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称: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1条规定为经查实未按规定送交赠品或将赠品移作他用的,每发现一家扣发工资的20%,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扣发谢某的工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自主权,是合法的。
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即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公司全部扣除谢某工资不符合这一规定。(2)劳动监察机构对该公司按谢某月工资20%的限额扣除部分工资的行为应予支持,同时应责令该公司补发谢某剩余部分的工资,如谢某被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责令该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劳动法案例15[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