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大法工委的表态为正确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我们也注意到,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也在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法律纠纷做积极的准备,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10日就发布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合同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如何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纠纷,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范,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合同当事人面前的一个现实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将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总体上是妥当的,但对于不同类型合同是否均能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仍需具体分析。此外,在考虑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条款,以及合同法定解除的相关条款,方能收到圆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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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 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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