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笼统地讲,就是在传统(旧)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凭借胆识与交接辩论之才而专门助讼的人物,因为多不免唆讼、滥讼乃至于奸讼之行径,又有讼棍之称。
讼师现象,想必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的邓析之流。邓析,春秋时期郑国人,与“铸刑书”的子产同时,一般的教材给予邓析很高的评价,推为律师的鼻祖,本讲义不同意这个一般的看法。
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目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
其中一个具体的事例是: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祈。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这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行事“诡道”逻辑,恰是讼师之流的实质与要害之处。故此,邓析可称为讼师的鼻祖。
讼师、讼学以及“健讼”“好讼”的风气至迟在宋代就开始盛行起来。据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谍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我们不知道这个“邓思贤”与春秋之时的邓析可有瓜葛,但我们可以想见一幕讼师奔走征逐的热闹场景。
此类人物,其中固然有仗义行事、据理抗暴的品行典范,他们当然赢得了百姓爱戴,以治平为事的官府与正统史书对他们也多有肯定;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这一类人物却多为官府所打压,为正史所贬斥。
他们使笔如刀,“滥讼”“诬告”“唆讼”乃至“奸讼”之事确是他们不能免除的斑斑劣迹,颠倒黑白,图财害命,故而“刀笔"二字成为他们的代指。
清代学者纪晓岚在其“阅微草堂笔记”中这样谈及讼师之“刀笔”行径:
古书字以竹简,误则以刀削改之,故曰刀笔。黄山谷名其尺族曰刀笔,已非本义。今写讼牒者称刀笔,则谓笔如刀耳,又一义矣。余督学闵中时,一生以导人诬告戍边。闻其将败前,方为人构词,手中笔爆然一声,中裂如劈,恬不知警,卒及祸。又文安王岳芳言:其乡有构陷善类者,方具草,讶字皆赤色。视之,乃血自毫端出。投笔而起,递辍是业,竟得令终。余亦见一善讼者,为人画策,诬富民诱藏其妻,富民几破家,案尚未结,而善讼者之妻,竟为人所诱逃。不得主名,竟无所用其讼。
此中是非,是我们今日法治建设大业中所应当引以为鉴的话题。
讼师行状:移花接木,使笔如刀。
讼师事迹主要出现在一些笔记小说和文艺作品中。这样的记载不免有夸张之词,刀笔、挑唆、扛帮、渔利分肥等字眼所在多有,但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正突出了传统讼师在世人心目中的典型形象。他们的群体特性,首先在于其真真假假逢场作戏的功夫。如,清人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一书中,有一杨姓讼师的故事:
杨某,逸其名,崇明人也,而居于吴门。阴险而多谋,凡讼事,他人所不能胜者,必出奇以胜之。吴人某吝而多财,微时曾贷某孀妇金,后某富而妇转贫,屡换券索偿,某不与,妇窘甚,乘幕缢于其门。某知之,急遣人邀杨。杨至,则与其仆从作摴蒱戏,意殊闲暇,某固求计,杨曰:“若畏之乎?盍解之下。”某如其言。久之,杨逸兴遄飞,若无事者,某又促之,杨曰:“若果胆怯,无宁仍悬之。”某复从之。杨嘱其闭门,勿复启。强某与共戏,且曰:“事易为耳,毋以忐忑败清兴。”天明,里正过其门,见之大骇,叩扉而入,询某以故,某如杨所教,答以不知,即偕 里正往,首于官。未几,吏役至,而妇之家人亦来,以索逋不偿冤愤屈死求昭雪。官验妇颈有两缢痕,疑为移尸谋陷,遂释某而反坐,盖皆杨有以致之也。杨既业是致富,饱食暖衣,逸居无事者久,乃返里作终老计。
这种移花接木、伪造事实的手段,显然违背人情正理。而这种靠着机智设局而拖人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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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于“循吏与讼师——传统法律工具主义情势中的对垒”,原载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一场基于正义与秩序维度的考量”。作者袁瑜琤,法学博士,任教于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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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与秘本:假法律之名[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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