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事通过电话征求作者意见。作者表示改编权、拍摄权已转让给甲音像公司。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电影学院拍摄此片。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0万元,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当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该片全长30分钟,使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标明“根据x x同名小说改编”,片民标明“某电影学院出品”。电影学院曾于当年暑期前后在该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
(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为什么?
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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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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