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a公司为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需要收购一家具有某种特殊资质的b公司。b公司共有三名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两个法人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一)持股比例为9.3%、法人股东(二)持股比例为82.7%、法人股东(三)的持股比例8%。2015年8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的三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以1900万的价格从上述三位股东的手中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协议对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公司的资产及债务处理、所涉及的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股权的交割及价款的支付、员工的安置、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密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截止2016年9月(委托律师事务所之前),a公司已经合计支付给b公司股东(二)1330万。在办理b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因股东(一)、(二)的所持b公司的股权(合计92%)已经被司法冻结,无法完成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因为b公司具有特殊性,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对于a公司来说十分重要,是其完善公司经营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重要举措。鉴于b公司大部分股权被冻结,导致该股权收购处于停滞状态。若不能很好的解决股权司法冻结的相关事宜,导致该次收购失败,对于a公司来说不仅仅造成了经济上、时间上的巨大损失,对于公司的未来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此,a公司在与相关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处理该次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
【争议焦点】。
因b公司、股东(一)、股东(二)与第三方c的借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股东(一)、股东(二)所持b公司92%的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债权人c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形下,不愿意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实现此次股权收购顺利完成目标,在拟收购目标企业b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以下解决方案:
1.对b公司以及b公司股东的债务情况做详细调查。
首先要针对b公司以及b公司股东的债务情况做专项调查,防止因b公司及b公司股东的债务,直接或间接导致b公司股权被冻结。虽然a公司在收购b公司以前,做过相关的财务、法律尽职调查,但是由于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隐瞒,使该尽职调查不全面,特别是b公司及b公司股东的或有债务,没有被完全揭示出来。
经律师调查发现,b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络经营游艺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影、电视剧类及文艺、娱乐类视听节目的汇集和播出等业务,该公司拥有多个域名和几个重要开展此类业务的相关资质。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一),股东(一)控制着股东(二),所以股东(一)直接或间接持有b公司合计92%的股权。b公司自成立以来被实际控制人股东(一)控制,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以b公司为强制执行对象的案件有多个,很多均是b公司未向a公司所披露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与b公司的股东(一)及相关债权方协商,对相关债务作出具体约定。
2.在完成1的基础上,对目前已经发生的92%股权冻结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通过调查,此次b公司92%股权司法冻结,是因为b公司向第三方c借款3500万,b公司股东(一)、股东(二)及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b公司及其有关方未能及时偿还,所以在该案进入执行后,债权人c申请了对股东(一)、股东(二)所持b公司股权的冻结。承办律师通过与股东(一)、债权人c反复多次沟通,各方终于达成一致,于2016年10月19日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条件成就时由a公司将应该支付给股东(一)、股东(二)的收购b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该债权人c,合计款项为718万。各方还约定,由a公司借款给股东(一)500万元,股东(一)将该笔借款500万偿还债权人c。此后,各方按照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债权人c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股东(一)、(二)的所持b公司92%股权的冻结。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对股东(二)、股东(三)的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等工作,合计过户90.3%的股权(因第一次前置审批通过即是股东(二)、股东(三)的,股东(一)的股权过户工商变更需要第二次申请)。
在此期间,针对a公司出借给股东(一)500万借款如何支付的问题,各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c要求先支付,再去办理解除股权冻结的手续,而a公司要求先解除股权冻结,再支付500万借款。各方互不相让,局面再一次出现停滞,承办律师经过认真探讨相关方案并耐心说服,各方均同意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圆满解决该问题,顺利推进了股权转让的进程。
2017年7月14日,债权人c签署《确认及承诺函》,承诺自2017年7月14日放弃对b公司的全部债权主张,且不再申请查封b公司股东的股权以及将b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防止在所有股权过户完成之前,因b公司股东的债务问题再次发生b公司股权冻结,a公司丧失优先权。
鉴于b公司为经营互联网视频的企业,其所有的股权转让需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置审批,前置审批通过以后,方可进行股权过户工商登记手续的变更。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之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经审核批准了股东(二)、股东(三)的转让手续。另外,股东(一)9.3%的股权,需要等完成股东(二)、股东(三)股权转让后申请。鉴于该前置审批时间比较长,长达几个月之久,为防止在此过程中,股东(一)9.3%再次被其他债权人司法冻结取得优先权利,承办律师建议,因为此前为解决b公司92%股权司法冻结问题,a公司曾经借款500万给股东(一),让股东(一)以9.3%的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a公司,这样能对股东(一)9.3%的股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a公司和股东(一)接受承办律师建议,对9.3%的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对剩余股东(一)9.3%的股权质押解押以及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对股东(二)、股东(三)的股权的过户等工作,合计过户90.3%的股权。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对剩余股东(一)9.3%的股权的工商变更。
同时,b公司的章证照、财务、法律、人事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均顺利完成。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解除股权被司法冻结是顺利过户b公司的首要前提,而解决b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重要一点就是如何消除各方的疑虑、不信任。律师正是合理利用了“公证提存”消除了各方的疑虑,从而解决了b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难题,最终顺利推进a公司收购b公司。《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二)提存;......”,公证处是法定的提存机关,具有提存的各项权利。同时,《提存规则》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根据上述规定及公证处的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解决了b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难题。
提存公证具有消除疑虑、减少纠纷、提高效率和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重要作用。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提存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本案的承办律师认为,合理、巧妙的利用提存公证,对处理某些问题往往会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2.在解决了b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问题之后,又面临另外一个难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发现实际控制人股东(一)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其9.3%股权被解冻之后、办理完毕股权过户以前(因前置审批等问题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存在股权被再次冻结a公司丧失优先权利的风险。鉴于在解决b公司股权冻结过程中,a公司曾借款500万给股东(一),股东(一)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律师建议股东(一)将9.3%的股权质押给a公司作为担保。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也同样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质物出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不存在法律障碍,所以各方接受了律师建议,对9.3%的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案例评析】。
律师介入类似收购案件时,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还要综合考量各方的商业利益,如何能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让各方都能接受一直是律师所要考虑的。本案中,律师秉持法商结合理念,通过努力,解开司法冻结死扣、活用公证提存手段、质押股权确保优先权,积极推动了本来停滞不前的局面,顺利完成了收购工作。
【结语和建议】。
在商业活动日趋活跃的今天,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成为比较普遍的商业活动之一,其中涉及诸多财务、法律、税务等各项复杂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法规,其过程相当复杂,为确保其过程合法高效,减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时间浪费,就需要活学活用法律知识,秉承法商结合理念,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促进与创造市场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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