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拉某(男,34岁)到山南市洛扎县城内务工,平时忙于打工挣钱很少回家,育有一女拉某某(女,15岁)。2017年6月的某天,拉某无意中听到妻子次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的一些闲言碎语,而且还听说次某与外来务工人员王某存在婚外恋情的消息,于是拉某遂对妻子起了疑心。为一探究竟,2017年6月12日凌晨,拉某某悄悄回到位于某社区的家里。拉某到家后推开卧室门,发现妻子正与王某睡在一起,拉某随即拿出手机拍照作为证据,并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调查走访过程中还发现次某于2010年2月与某社区居民白某也发生过婚外恋情。当时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拉某与次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次某返回原籍。时隔两年后,拉某与次某双方自愿和好,并依法办理复婚手续后共同生活至案发。
本案焦点在于:次某多次存在婚外恋情的事实能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次某及王某的婚外恋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调解员能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决定解除拉某与次某的婚姻关系?若拉某与次某离婚,女儿的监护权由谁来行使。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派4名调解工作经验丰富、调解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王某从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教育次某作为妻子应尽到对家庭、子女的义务,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安宁。同时考虑到其女儿尚未成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离异将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于是调解员对拉某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心疏导。
本案系婚外恋情而引发的纠纷。婚外恋情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而且也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要及时予以谴责,并及时解除婚外恋情关系。当事人拉某认为自己已经给次某很多次改过的机会,但妻子次某不仅没有认识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发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是自己没有守住对婚姻家庭的承诺,一次又一次的破坏着双方的感情,但为时已晚,已经无法再面对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表示愿意离婚。考虑到拉某某的身心健康及今后生活,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拉某某由拉某抚养,次某不承担抚养费,但净身出户。根据拉某与次某的意愿,双方愿意离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调解结果】。
1.拉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其女儿拉某某至成人。
2.次某按照当地村规民约将户口及时转出原户籍所在地,并净身出户。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及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上,其调解结果对于维护家庭婚姻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次某的多次婚外恋与本案的调处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由于目前对婚外恋行为尚没有法律处罚的依据,王某对本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能界定,只是从社会道德上予以谴责。调解纠纷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解决纠纷的重点所在。而本案中,次某7年前有过的一次婚外恋情导致当时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次某并没有珍惜这次破镜重圆的机会,反而重蹈覆辙,最终导致其与拉某的婚姻家庭彻底破裂。综上,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真诚感化,而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这才是上上之举,才是最正确的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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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与次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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