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口的质量,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实施与深入人心,一家一个“宝”已经成为当今家庭的主流观念,为生育一个健康而优秀的“宝”成为了一家人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期望。
国家和社会非常重视人口质量,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日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各地方也颁布了《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性规章及技术性规范对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加以明确规范。尤其是,中华医学会也于2011年颁布了第一版《孕前与孕期保健指南》,也就是说除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具体地在一般性质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纠纷处理、救济赔偿等方面做了规定,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关于孕妇损害、新生儿各类缺陷的筛查与诊断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可见国家和政府如此重视人口质量的提升,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指南以保证新生儿的优生优育,这不仅可以确保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与发展,更加可以保护公民优生权,避免因不当出生给公民、社会带来的损失。
但是,从整体来看,有部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孕产妇孕检、体检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遗漏了胎儿异常的筛查与诊断,导致胎儿的父母无法行使选择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孕育胎儿,而侵害患儿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优生优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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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生优育的法律注意要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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