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先生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某机械公司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8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将一份未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拿给肖先生签字,肖先生表示因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拒绝签字。人事经理随后要求他在“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趁人事经理不注意,肖先生快速用手机拍下那份“空白劳动合同”,而后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没过几天,公司以肖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庭上,肖先生出示了有关“空白劳动合同”照片,但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内都填写完整,并否认是事后由公司单方填写的。
肖先生随即申请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即钢笔字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劳动者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且该公司承认只签订这一份合同,也未曾交给肖先生。据此,劳动仲裁庭支持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即使双方订立了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该合理性的考量可适当参考同岗位、同工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的事实劳动权利义务或其他合理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比如说,劳动者原来工资一直是2万元,原劳动合同期满,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补签劳动合同,除了双方同意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为“无固定期”外,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写“1万元”,由此造成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报酬条款写“2万元”,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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