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张某以逃匿方式拖欠13名工人工资231800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系十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拖欠胡某、徐某、苏某、蔡某、左某、成某、王某、吕某、刘某、杨某等13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1,800元。2017年2月,胡某等四人投诉至十堰市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于2017年2月24向十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张某在收到该指令书之后,逃往河北省石家庄市,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支付拖欠的上述工人工资。2017年4月,徐某等人陆续投诉至十堰市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通过张贴公告、拨打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张某及时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并接受调查处理,张某均不回应,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归案。
张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31,800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支付所欠全部劳动报酬,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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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法院公开宣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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