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是村民小组组长,乡政府安排其改造本村的危房,并承诺给予5千元资金补助,因资金尚未到位,在砍伐行为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下,唐某组织村民上山砍伐属于本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13.56立方米,变卖后得款6100余元。其中支付给砍伐林木的村民工钱1300元,购买建材及车费开支48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唐某砍伐林地属村小组集体所有,在没有得到任何批准情况下,属于擅自砍伐,其所得没有任何依据,是非法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唐某砍伐的林地属于其所在的村小组即本单位所有,唐某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其所得也都用于村里的危房改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伐与滥伐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
首先本案中被砍伐林木为唐某所在村民小组所有,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本村民小组村民决定村民小组的日常事务,所以其组织村民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并未侵犯林木所有权;其次唐某的砍伐行为是为本村的危房改造工程凑齐款项,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因其没有得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应当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既然作为村民小组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组织村民的滥伐行为是否代表村民小组构成了单位犯罪?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根据2007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分社的村民自治组织,自然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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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滥伐还是盗伐[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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