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段某某,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某镇人,二级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段某某与朱某系合法夫妻。2014年7月,段某某被遂宁市中医院诊断为:椎管内血管瘤,经过治疗,好转出院。2015年4月,段某某到门诊复查诊断为:建议继续康复治疗,治疗至少2年,且不能完全恢复,遗留后遗症可能性大。费用初步估计需10万元以上。段某某经济困难,丈夫朱某对此不闻不问,更不愿出钱给段某某治疗。无奈之下,段某某只能放弃治疗。2015年7月,安居区残联向段某某发放残疾人证,二级肢体残疾。2017年12月,四川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伤残程度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段某某向安居区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履行扶养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朱某答应每月支付200元-500元扶养费,因此段某某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朱某前几个均按时向段某某支付了扶养费,可是几个月后,朱某便不再支付扶养费。由于没有收入来源,段某某和两个子女一直居住在村里的老房子里面。该房屋年成已久,破败不堪,由于段某某没有钱修葺,该房屋最后垮塌,无法居住。无奈之下,段某某与两个子女在城区租房居住。段某某无收入来源,靠女儿打工生活、治疗,入不敷出。朱某在外务工,有一定收入。段某某多次要求朱某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均未果。
2018年1月,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段某某申请后,因段某某系残疾人,免除了对其的经济审查,并指派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杨刚承办,帮助段某某维权。
承办人与段某某见面,了解具体案情。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人认为该案件是婚内扶养纠纷,女方属于弱势群体。承办人向申请人收集证据,先收集段某某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并向当地村干部核实相关情况,再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扶养费。经过全面的了解,杨刚收集到了段某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注:因结婚证丢失),证明朱某系扶助义务人;段某某残疾证和鉴定意见以及医疗证明书,证明需要扶养。经过仔细分析后,2018年1月,段某某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朱某给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2018年1月23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在横山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称无能力给付扶养费。承办人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被告长期从事装修漆工,有一定经验,收入较好,有能力给付而不给付。通过据理力争,2018年2月5日,安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某于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段某某扶养费600元,定于每月28日之前付清当月扶养费;段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凭票据由朱某承担一半。2018年3月5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朱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应申请人段某某的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承办人杨刚继续为其申请执行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3月8日,段某某向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13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承办人杨刚主动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以便顺利完成执行。最终,段某某得到了2月份扶养费600元和医疗费1000元,圆满了结此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维权案,从起诉、判决、执行,通过全程法律援助,顺利完成。
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
扶养义务的前提有两个条件,即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对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境。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的扶养义务,以及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一法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在何种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对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是从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价值取舍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准确适用上述法条的原则性规定,并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
本案中,段某某与朱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相互之间有扶助义务。段某某因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无房居住,需要继续康复治疗。朱某长期从事装修漆工,有一定经验,收入较好,却不履行扶助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段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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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段某某请求给付扶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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