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某农业银行工作。1998年7月28号某农业银行以郭某任职期间有贪污及挪用公款行为对郭某作出停职和停发部分工资,每月只发100元基本生活费的决定,并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将检举材料退回银行。其后银行以贪污公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开除郭某公职的处分。郭某不服,于1998年11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银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开除决定,补发其工资和所有待遇,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某农业银行确认郭某有挪用公款行为属事出有因,郭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但银行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时,只是由领导研究决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征求工会意见,也未报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
问题:(1)某农业银行对郭某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某农业银行对郭某开除公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有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在程序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郭某虽有违纪行为,但银行应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只由领导研究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征求工会意见,也未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作出的开除处分显然是违法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某农业银行对郭某的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裁决某农业银行补发其工资和所有待遇;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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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2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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