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涉及到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定性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两项:其一是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居间介绍买卖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其二是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是,实践中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上述解释和文件所能涵盖的范围。
为买主介绍卖家,在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且行为人不具有营利或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当然,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虽然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但是具有营利或牟取利益的目的而介绍或帮助购买的,则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
还有一种是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无论是否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给吸毒者介绍卖毒品的人员是什么犯罪[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