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成立口碑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有偿发帖、删帖业务。某日,名为“去伪存真”的网友在网上发帖揭露某国有企业领导刘某贪污国有资产的消息,刘某拿钱请甲帮忙删除该帖子,甲照办。在删除帖子后,甲联系到“去伪存真”骗他说,刘某后台很硬,如果不拿钱消灾的话刘某就会让公安局把他抓起来。“去伪存真”听后担心遭受牢狱之灾,便给甲1万元钱让甲摆平此事。甲嫌钱太少,便将“去伪存真”劫持到一地下室,声称不给钱就让他死在这,“去伪存真”便将自己银行卡交与甲并告知密码,甲取钱后放走“去伪存真”。后刘某因贪污罪被抓,主动交代了让甲删帖的事情(司法机关不知此事),并提供了甲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根据联系方式抓获甲。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构成哪些犯罪。
(2)刘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
(1)甲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甲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成立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作出处分的,构成诈骗罪。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甲使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与抢劫行为具有连续性,不应重复评价,不再成立其他犯罪。
【特别提示】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以有暴力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可以是虚假内容。当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一般情况下,择一重罪论处。但要注意敲诈勒索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的区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我恐吓你,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你对我产生恐惧心理。如果行为人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诈骗罪。本题中,甲谎称刘某要让公局抓去伪存真”,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因此只成立诈骗罪。
(2)刘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拿钱请甲帮忙删除帖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刘某和甲不是同案犯,也不能成立自首。但刘某的行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而且具有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案例:侵犯财产罪 1[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