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某镇某村村民周某甲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反映自己与其大儿子周某乙、儿媳何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纠纷。经了解,周某甲老婆已经过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周某乙,二儿子周某丙,均已娶妻生子,周某甲户口是在次子周某丙上的,目前和周某乙两口子住在一起。当日早上,周某甲与周某乙、何某商量由大儿子两口子去载种在过世母亲苏某名下的土地,周某甲本来已同意,但随后周某甲发现土地证上没有苏某的土地,只有自己的土地,就不同意大儿子两口子去栽种,何某很不高兴,就跟周某甲发生了争吵,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何某与周某甲均受伤,周某乙见势不对就来劝架,将双方拉开。但是周某甲认为周某乙不是来劝架,而是借机帮何某打自己,要儿子儿媳马上给自己赔礼道歉,遭到两人拒绝。眼见无法自行解决矛盾,周某甲就到镇调委会来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的申请后,与周某甲初步交谈了解了情况,又电话联系了何某,征得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请何某到镇调委会来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周某甲情绪激动,大声向调解员说儿子不孝,什么都听儿媳的,儿媳多次打她等等,言辞激烈,行为暴躁。同样,何某也情绪激动,说周某甲脾气古怪,不好相处,事情说着不对就用钉锤打她。何某还现场还给调解员看她身上上次抓扯造成部分伤势。眼看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失控,调解无法继续下去,调解员将双方分隔开来,让双方先行冷静,好好想想自己的行为,然后又联系当事人所在村的村调委会,了解两位当事人在村里的日常行为和社会交际情况,并请村调委会安排调解员来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经过详细了解,原来之前何某因为周某乙分家产分的少,而对周某甲有怨言,对父母都是冷眼相待,不嘘寒问暖、更是不予照料,更时常吵架,村调委会也多次出面调解,经常调解好,过几天双方又开战。同时,镇调委会调解员也了解到,周某甲脾气暴躁是事实,不但与周某乙夫妇吵架,也经常与邻居吵架?
了解了纠纷背后的事实,调解员认为本案中周某甲在当初主持分家时,没有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预留一些财产,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现在老伴过世后只靠两个儿子赡养,根据法律规定和道德情理,两个儿子有赡养义务。由于在分家过程中,受家庭实际状况及周某甲主观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导致兄弟不和,父母子女不睦,最后产生了长期反复的矛盾纠纷。同时周某甲自己脾气暴躁,经常口无遮拦、惹是生非,导致周某乙夫妇讨厌,双方无法和谐生活在一起,造成家庭纠纷。
调解员根据案情分析,认为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责任。对于何某两口子来说,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调解员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打印出来,现场给何某解读,请何某现场大声朗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规定,不管周某甲是否有所偏心,在过去对待他们两口子上是否有所不平,他们都应该进行赡养老人。针对何某提出要耕种老两口田土的问题,调解员解释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已经有所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何某两口子可以耕种周某甲的田土,但是耕种所得的各种产出收益,都是周某甲所有,不是何某两口子所有。
调解员给何某详细解读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到何某有所触动,对自己提出不赡养周某甲的错误观念进行反思,立刻趁热打铁再次给何某强调法律明文规定,子女应该赡养老人,现在提出不赡养,这肯定是非法的。赡养父母也是中国几千年的优秀传统,如果不赡养老人,村里乡亲都要指指点点,遭人唾骂。何某听了调解员一席话,思想有所变化。
调解员也郑重告诫周某甲,为人父应该有父亲的形象,不能随便出口骂人,更不能动手打人。作为老人,不能倚老卖老,要多体谅子女的难处,打骂解决不了问题。只有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才能和谐相处,生活才有幸福和质量,否则,即使大儿子保证了其衣食住行,也无法给其亲情的温暖,无法让周某甲余生过的开开心心。周某甲听了调解员一番合情合理的话,也认识到以往自己行为存在问题,也是造成如今现状的原因,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好好和两个儿子相处。
双方当事人多年的心结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终于打开,双方消除了火药味,好好的开始沟通聊天,何某表示,周某甲的土地自己不想种了,让周某甲自行安排,她和周某乙一起好好赡养老人,并保证以后对老人多加关心。周某甲也表示以后不再骂人、打人,好好修身养性,安度晚年。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何某不再强行要求耕种周某甲的土地,由周某甲自行安排土地的耕种,如果周某甲愿意拿给她耕种,也不反对。
2.何某好好赡养周某甲,负责好周某甲的饮食、衣物、住所,保证让周某甲衣食无忧。
3.周某甲以后不得随便骂人,更不能打人。
【案例点评】。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地方却逐渐淡化,也造成了一些矛盾纠纷,因此,调解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让当事人心里有所触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通过宣传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促进纠纷的解决,形成养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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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周某甲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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