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唐律疏议·断狱》。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入罪”“出罪”的含义是什么?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朝的该条规定。
2.【参考答案】(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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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唐律疏议[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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