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5月自诉人姚某与被告人欧某结婚,2002年2月14日育有一女。2016年8月被告人欧某与自诉人姚某提出离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仅共同生活2个月,被告人在西藏工作的十余年间,自诉人也从未来探视。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人欧某一次性支付了十五万元的小孩抚养费后结案。离婚之后,自诉人姚某从被告人欧某亲戚口中得知被告人欧某与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前后结婚并有生育小孩。自诉人姚某于2017年4月下旬来到西藏日喀则市,要求有关单位追究被告人欧某与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120万的民事赔偿(被告人张某仅愿补偿20万给姚某之女,并且要求分期付款)。
【调查与处理】。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得知由于自诉人姚某情绪激动且不稳定(自称担心得抑郁症)、诉求与被告人欧某承受能力差距很大,考虑到此案涉及两个家庭的妇女及两名未成年人权益,处理不好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一件越级缠访案件。
经过耐心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姚某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一次性支付自诉人姚某50万元。
【法律分析】。
据欧某反映:欧某与姚某属于父母包办的婚姻,与姚某的结婚证为他人代领。被告人张某对欧某与姚某的婚姻并不知情。欧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于姚某要求赔偿的120万元补偿费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
(一)欧某声称与姚某属于父母包办的婚姻,与姚某的结婚证为他人代领。如果结婚证为他人代领,其与姚某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过久,无法证明欧某观点的真实性,考虑到欧某与姚某共同生活2个月并且育有一女,欧某现在再提此事法院也很难采信。因此建议欧某不要在提及此事,以免激怒姚某,为调解增加阻力。
面对如此复杂的案情,律师首先提出符合情理的初步意见,让双方缩小差距。对于欧某,律师首先抛出以下观点:依据现有证据,欧某构成重婚罪;如受到刑事处罚,其每月1万多元的补助也将取消。由此,提出初步建议:
1.认清现实,向自诉人姚某致歉。注意态度,不能再次激怒自诉人姚某。
2.立即去筹钱,在合理的范围尽力满足姚某的要求。
3.经测算,认为补偿50万左右比较合适。
(二)欧某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重婚罪在法律上缺少证据。由于张某对欧某之前的婚姻并不知情,由于路途遥远,姚某从没有来西藏,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过错。由于欧某与原告离婚时已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被告人欧某和张某混同的财产由于没有确切证据,很难作为原告与欧某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因此与欧某和解从经济角度考虑对原告来说也是最好的选择。
律师的观点:1.依据现有证据,很难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2.民事部分诉求法院很难支持;3.如果欧某受到刑事处罚,其犯罪分子的身份对于子女成长也不利。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个特定时期、特定环境引起的家庭权益纠纷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大,部分客观事实已无法查清。本案既要考虑到自诉人姚某多年寡居的不易,又要考虑被告人欧某在特定条件下的无奈,还要考虑被告人张某和两个家庭两个小孩的无辜,在自诉人姚某感情受到伤害、思想受到刺激的情况下,促成和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只有通过背靠背的分别交流、谈判逐步缩小差距的方式才是最好的策略。
本案当事人积怨较深、期望值差距太大,如果在没把握的情况下面对面的调解,只会加深矛盾。特别是在自诉人姚某感情受到伤害、思想受到刺激、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判处欧某有罪,也会因为姚某其他诉求得不到支持而演变成一个无法处理的越级缠访案件。
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婚姻家庭权益案件,促成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和解不但有效的解决了两个家庭的情感、经济纠纷,而且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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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欧某等涉嫌重婚罪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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