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是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地区就出口制成品及半制成品而采取的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不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更不是发达国家成员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恩惠。因为最惠国待遇本身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这种“优惠” 还附有众多的例外、前提和条件。如何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并使这些优惠待遇得以实施,使其具备实质性内容,这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普惠制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首先,普惠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给惠国即发达国家成员没有一定要承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的法律上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成员也不能因发达国家成员未给予其普遍优惠待遇而采取任何法律上或外交上的行动。
其次,普惠制中包含有非常详细、全面的保护措施,而且这些保护措施在实施时难以把握,全凭发达国家成员认定。如前述的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求标准、“毕业条款”等,发达国家成员可以以此为借口取消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普遍优惠待遇。因此,普惠制是很不稳定的。
第三,由于发达国家独立决定给予哪些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给予发展中成员哪些产品优惠、优惠的程度等,这样就造成了缺乏稳定性或者是条件相当的苛刻。发达成员做这样的单方面决定时,发展中成员受惠国没有任何发言权,从程序上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受惠产品、直运规则和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发达国家成员将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商品中的主要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和农产加工品等排斥在普惠制的范围外,加上直运规则、原产地规则等,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发展中国家成员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范围。
第五,“劳工标准”的限制。从80年代中期以后,部分发达国家成员又将“劳工标准”与普惠制联系在一起。它们按自己的“劳工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如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安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这样实际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劳动力壁垒”,超过发展中国家实际水平,过高的追求劳动者的保护,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第六,“毕业条款”的限制。发达国家成员如果认为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具有了竞争力,可以单方面取消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普惠制待遇,让这些国家或地区“毕业”,也可以让一些国家的某些产品“毕业”,从而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成员可以以各种借口单方面取消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种待遇。对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提前结束普惠制,这也造成了普惠制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对发展中成员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
第七,发达国家成员往往根据自己的贸易需要和政策需要,对“发展、财政、贸易需要相类似的受益国”,即发展中国家实施差别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在普惠制安排下给予不同待遇,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总之,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利益是微弱且分布不均衡的。普惠制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其公平性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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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度,如何理解普惠制度的公平性[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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